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外籍人员的聘任与管理,切实保障外籍人员的权益,大力推进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根据国家和江苏省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学校聘请或邀请的所有外籍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 外籍人员的类别及聘请基本要求
第三条 “外籍人员”是指应聘或应邀来我校工作或访问的持有外国护照的外籍人员。根据外籍人员在我校工作的时间长短可以分为长期(聘期为3个月及以上)和短期(聘期不足3个月)两类;根据外籍人员在我校的工作性质及聘请渠道等可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外籍语言教师:指担任公共外语教学工作的外籍教师。外籍语言教师应从事其母语国语言教学,60周岁以下并取得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2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其中,取得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或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或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教学证书的(英语类一般为“对外英语教学证书TESOL”或“通用英语教师资格证书TEFL”)可免除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要求。在我校工作时间为一学期及以上。
2.外籍专业教师:指担任专业课程教学的外籍教师(含担任语言专业主干课程教学的外籍教师)。外籍专业教师一般应具相关专业的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原则上在我校工作时间为三个月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聘请的外籍专业教师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协议执行。
3.外籍文教专家:指来我校讲学、从事科研或承担行政管理工作的外籍专家。外籍文教专家一般应具有相关专业的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
4.短期来访外宾及其他:指不属于上述任何类别的来我校短期访问或讲学的外籍人员。
第三章 聘请程序
第四条 外籍人员的聘请程序为:
1. 聘用计划申报:各学院应结合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攻关和人才培养需求制定聘请外籍人员计划。于每年6月和12月前填写《常熟理工学院聘请外籍人员申请表》(表格见附件一)并报送人事处。
2. 办理聘用手续:聘请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填写外籍人员聘用审批表(表格见附件二),明确拟聘用人员的工作内容、聘请时间、岗位职责、聘期工作计划及建议考核办法等,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拟聘人员进行身份审核后交人事处审批,人事处批准后,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薪酬待遇。
3.办理来华手续:(1)各聘请单位接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聘请获准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聘请外籍人员所需的相关材料。(2)学校将聘请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3)在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外籍人员办理入境前的《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长期)或《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短期),并将正式邀请材料寄发给应聘的外籍人员。
4.做好来校工作准备:(1)各聘请单位在外籍人员抵校工作1周前将外籍人员来校日程及具体工作安排计划或课程表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并安排好接待事宜;(2)聘请单位负责外籍人员的教学和工作安排;(3)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外籍人员的住宿安排。(4)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办理外籍人员的居留手续。
5.做好离校工作:(1)聘用单位督促外籍人员退回借用的教学、工作设备和器具;(2)聘用单位检查外籍人员各项工作完成情况;(3)聘用单位通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外教离校时间,并安排好送行事宜;(4)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外教公寓楼入住协议在外籍人员离校前检查房内设施,并收回住房。
6.聘请效益总结:外籍人员结束在我校的工作或访问后,聘请单位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常熟理工学院外籍人员考核表(表格见附件三)。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我学校聘请外籍人员的日常统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外籍人员来我校工作的来华手续办理,并协调外籍人员在我校工作期间的工作安排,主要任务如下:
1.受理聘请申请并审核有关聘请材料。
2.办理外籍人员入境及居留证件。
3.协助落实外籍人员的工作安排。
4.负责外籍人员的住宿安排。
5. 负责校级短期来访外宾的接待工作。
第六条 各聘请单位负责外籍人员在我校工作期间的具体接待工作,主要任务如下:
1.推荐聘请人选,填写聘用审批表,并提供外籍人员的相关材料。
2.安排外籍人员在我校的具体工作及教学任务等,并为外籍人员落实中方联系人。
3.负责外籍人员入、出境及市内接送事宜。
4.负责教学管理、日常管理。
5.负责所聘用外籍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七条 对不遵守以下规定者,一经查实,给予解聘处理。同时根据合同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 外籍人员不得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令的言论,干涉我国内政;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或校外非宗教场所宣传、传播宗教,不得在校内或校外非宗教场所举行宗教仪式或进行宗教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在中国散发宗教书籍或材料。
2. 外籍人员在聘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和师生开展涉及我国政治思想、社会状况、经济或科技秘密、特殊的生物资源,以及违反我国法律、我校规定的调查。
3. 外籍人员不得违反教育部《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教师〔2014〕10号)、《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教监〔2014〕4号)及学校有关师德学风要求。
第八条 外籍人员在聘期内应遵守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未经学校允许不得从事与教学、科研无关的社会工作。如校外兼职、采访、经商、咨询服务等,以及与其身份不符的其它活动。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维护工作秩序。
第五章 外籍人员的工资及补贴
第九条 外籍语言教师、外籍专业教师、外籍文教专家工资一般执行协议工资制,按照《常熟理工学院关于外籍教师及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执行。人事处根据其应聘岗位、承担的工作任务、自身业务水平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协议工资标准。外籍人员受聘期间,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包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由学校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外籍人员因个人原因,可书面申请放弃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条 短期来访外宾根据校际交流协议及其他约定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外籍人员在我校工作期间的现金所得(包括工资及各类补贴)皆为税前金额,如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外籍人员根据我国及所在国的有关规定自理。
第六章 住宿管理
第十二条 长期外籍人员住宿
长期外籍人员的住宿原则上统一安排在学校外教公寓内,学校免费提供网络和数字电视并提供每月100元的水电补贴,超出部分由外籍人员自负。
第十三条 短期外籍人员住宿
来我校短期工作或访问的外籍人员,根据双方具体约定及实际情况安排在校外宾馆或校内外教公寓住宿。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外籍人员经费由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管理。学校鼓励各聘请单位利用自筹资金解决部分外籍人员经费。其中,从事教学和管理工作的外籍人员的聘请经费主要由学校承担,从事科研工作的外籍人员的聘请经费主要由聘请单位承担或从国家或省级相关部门下拨的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学校外籍人员经费使用范围:
外籍人员经费主要用于开支外籍语言教师、外籍专业教师、外籍文教专家及短期来访外宾的国际旅费、工资、住宿、医疗、保险、证件办理、各项补贴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港澳台专家、教师的聘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